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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慈善捐献、还是奸商逃税?-- 简析胡润排行榜上的...

作者: 铁 名   日期:2008-02-11 11:41:27  来源: 因特网

是慈善捐献、还是奸商逃税?--- 简析胡润排行榜上的杨澜夫妇捐献虚假性。
直言了,2006·04·13。

以前,咱在强国论坛发的《一句谎言够不够》用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节目负责人的答复说明,杨澜夫妇在美国经历方面说了假话。后来,海外学子披露,杨澜自称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校董”,也是假话,而且,那笔所谓“教育捐献”涉嫌为某高官子女到美国留学出资而换取生意机会。现在呢,在慈善捐献方面,杨澜夫妇又说假话,胡润慈善排行榜也跟着说假话。昨天,人民网等发表了《杨澜夫妇直面慈善捐赠质疑》报道:

----“昨日,胡润‘2006中国慈善排行榜’出炉,阳光文化基金会董事局主席杨澜以5.5亿元的捐款总额高居榜眼。同去年一样,媒体再次对上述数字发出质疑。杨澜果真捐了5.5亿元的真金白银吗?
----“胡润向《第一财经日报》解释:‘是现金,但它包含已经捐出去的现金和受到法律保护承诺的权益捐赠。杨澜的金额,是以权益的方式捐赠的。’他表示,这符合全球的慈善捐款统计习惯,比如比尔·盖茨的310亿美元捐赠,其实也包括现金和权益两种形式。2005年10月,杨澜表示,将其与吴征拥有的阳光媒体投资权益之51%无偿捐赠给社会。胡润介绍:‘不过现在只是统计了其中的部分,大概在30%多,因为这30%是已经受到法律保护的捐赠承诺。’吴征表示:‘世界上的捐赠绝大部分都是以资产和股票形式捐赠的。’”

这些话,哄一哄丝毫没财经知识的还行,但稍微有些财经知识就能看出那捐献的虚假性。让咱说来,您耐心着看。既然说杨澜夫妇的做法“符合全球的慈善捐款统计习惯”,那就看看美国做法。这几天,咱刚做完一年一度的美国税务报告,其中包括报道说的那类慈善捐献。咱不是啥大的捐献者,却跟许多美国人一样多少做了些慈善捐献,咱就以所见所闻和律师会计的专业介绍来说说他们合伙搞的那个所谓慈善捐献的虚假性。


(一)任何形式的慈善捐献都受法律保护,但那并非等于说“权益”捐献就成了“现金”了。胡润的说法是瞎掰。美国税务局的法规及解释说:如果您的慈善捐献是股票,那么,只有合法够资格的受益者完全接到了您的股票、而且是无条件地收到了(即股权已经完全转移到受益者),那才算您做了慈善捐献,否则,就不算。如果您的慈善捐献是期权,那么,只有受益者兑现了您的权益,才算您做出了捐献。这类“权益”捐献,个人需要使用的纳税报表是“1040-AB”和“8283”等等,8283就是非现金捐献报表(请看后面附件);公司团体需要使用的报表比较大也比较复杂,这里就不说了吧。

美国税务局的法规及解释还说:对任何慈善捐献来说,受益者必须是具体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是抽象的“社会”;具体受益者出具了有法律意义的书面收据后,那才算捐献成立,否则就不算。此外,捐献必须是无条件的;若捐献包含任何形式的回报,那就不算捐献。譬如,通过慈善捐献获得交易收入机会(有形回报)、或从捐献行为中获得广告效益的名声(无形回报),那就不算捐献。

对比看看:杨澜夫妇的所谓捐献,绝大部分股权在他们自己手中,没有任何转移,那就根本算不上做慈善捐献。杨澜说的“无偿捐赠给社会”是抽象概念、而没有具体受益人,那就不算做捐献。他们夫妇没拿出受益人无条件接到捐献的收据,也没拿出具体受益人兑现期权的收据,那当然就更算不上捐献。此外,他们的捐献是否无条件,没提供任何具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而媒体炒作已经使他们获得了广告名声类的无形回报,按税法规定也算不上捐献。更主要的是,他们实现了捐献的大部分都用到跟生意直接有关的项目,商业回报的意图十分明显,因此,那个“慈善捐献”是个“挂羊头、卖狗肉”,涉嫌欺骗性捐献。


(二)从数字上说,所谓“5.5亿元”来路不明。那是股市价值、还是帐面价值或实际价值?能兑现多少?所谓“30%是已经受到法律保护的捐赠承诺”,并非意味着那就是现金。不然,就请胡润和杨澜夫妇到任何一家银行,把那“法律保护的承诺”当钞票现金做做存款取款和转帐支付、让大家见识见识。咱敢肯定,他们若那么做,银行不是认为他们犯神经病,就是认为他们故意骚扰而把他们赶出大门。

简单说说所谓的“盖茨的310亿美元捐赠”一事。盖茨那所谓“捐献”数额是商业新闻说的,而在财经税法意义上并不算捐献,道理很明白:那没实现股权转移到受益者,且还是为回报而有条件。譬如,当时,美国社会上许多人对盖茨的所谓“捐献”条件提出是否涉嫌种族主义,而一些学校不接受他的条件而拒绝捐献。后来,盖茨修改了部分捐献条款使之符合法规要求,那修改过的部分完全兑现后,才算作慈善捐献。此外,310亿美元是股市价值、并非现金;当时报道说,可兑现数字还不到股价的20%。正因为如此呢,盖茨在美国从不敢就那所谓310亿美元做任何实现慈善捐献的吹牛,否则,他就可能涉嫌欺骗政府和违犯税法而去蹲班房了。


(三)说白了,商人搞所谓“权益”捐献的主要是为减税。就是说,对您实现了捐献的数额,政府按一定比例减税;您实现的捐献越多,减税越多。但这里有个重要原则:捐献数额不能超过您总资产总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就是说,您不能企图通过大比例捐献而逃避税务责任。所谓“杨澜将吴征拥有的投资权益之51%无偿捐赠给社会”,还有杨澜夫妇说的“纠缠51%值多少钱也是毫无意义的”云云,其实都是漂亮的搪塞话。他们做的,不过是为寻找最大减税比例和避免交税而提供个漂亮借口而已,那当然,他们就说不了、也不想说那5.5亿元是咋算的,不然的话,他们逃避税务的数额秘密岂不就泄露了?

明摆着,杨澜夫妇和胡润的慈善排行榜说杨澜夫妇的捐献是“现金”和“符合全球的慈善捐款统计习惯”,那是虚假的,是拿总资产数额说成捐献数额了,那涉嫌说假话、不符合北美和西欧多数国家的做法,相反,倒是大有“挂羊头、卖狗肉”的嫌疑。若他们那样做是按中国“国情”成了“现金”,那只能说明中国法规和税法十分不健全,而杨澜夫妇正是为逃避税务而钻中国法律不健全的空子。

别忘了,杨澜是政协委员、好歹是个政府部门的官员,她那样做是不是腐败行为,嘿嘿,您瞧着办吧,反正,按照他们说的“全球习惯”看,那在美国是属于触犯税法的行为、至少是涉嫌谎报数字和欺骗社会的行为。如果您碰巧看了杨澜在两会上关于慈善捐献立法提案的发言(有报道),赫赫,那是典型的试图用国家立法为个人获利的假公济私,是试图把他们的虚假捐献合法化;那提案一通过,您再要追究追问他们是否以慈善捐献的名义搞商业赚钱,那您就是非法了,哈!

不信?就看看杨澜的提案说法:“目前给予慈善机构捐赠全额免税的,仅限于中华慈善总会与中国红十字会等五家慈善机构。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大多数中小慈善机构和公众的捐助热情。”(人民网,提案集粹,2006年03月05日19:50)。

嘿嘿,明摆着,杨澜要“全额免税”,要给他们的既得利益现有资产“全额免税”。杨澜的提案是偷换概念:中华慈善总会与中国红十字会,跟世界各国的同类同名机构一样、是接受捐献和把捐献付诸具体实施的桥梁中介,而不是直接出钱的商业机构或商业个人,那他们理所当然享受全额免税。而杨澜夫妇呢,是直接出钱的商人,却要享受非商业的全额免税待遇,哈哈哈!那不是典型的偷换概念和“挂羊头、卖狗肉”的奸商欺诈行为,又是什么?中国的国家立法活动,已经快堕落到假公济私、牺牲多数公民利益去为少数既得利益者服务的地步啦!

对此呢,许多报刊媒体说:“杨澜夫妇捐出‘阳光媒体投资’权益的51%建立‘阳光文化基金会’,本是一件大好事,社会上却出现某种质疑的声音。”嘿嘿,那说法,不是记者编辑们对财经税法是愚昧无知的信口开河,就是他们故意给那涉嫌“挂羊头、卖狗肉”的奸商欺诈行为辩护。事情就是这么黑白分明。
 

(四)“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要真想知道什么是慈善捐献的“全球习惯”,就请看看美国福特基金会、做做对比。福特基金会是全球著名的慈善事业基金会,它在北京有个办事处,地址是“北京建国门外大街21号国际俱乐部办公楼501室”。

福特基金会是完全独立的慈善机构,即它的捐献运作完全摆脱福特公司业务,出资人不占有基金会股权、也不过问基金给谁和给啥项目,更不涉及任何回报。譬如,为避免任何商业回报可能,福特基金会不但在日常业务方面完全脱离福特公司,而且,在舆论名声方面也避免跟商业媒体挂钩。它的做法,跟“杨澜夫妇拿‘阳光媒体投资’权益的51%建立‘阳光文化基金会’”的商业操作和慈善捐献彼此挂钩的做法,是截然相反的哦!

正由于完全脱离商业,所以呢,尽管福特基金会的资产和实现捐献都比盖孜做的要多得多,可福特基金会极少出现在商业媒体、更是极少出现在商业媒体的排行榜。照美国慈善事业和慈善捐献的习惯说法,那叫“能出钱的不许干事,能干事的不许赚钱”,泾渭分明;而混淆两者,就是涉嫌“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了。

更重要的是,福特基金会的资产的90%以上可以立即兑现为现金,而且,清楚报出具体受益者和他们收到捐献的具体数字。看看数字:上个年度,福特基金会总资产$115.7亿美元(大约900亿元人民币),实现慈善捐献5.7亿美元(大约45亿元人民币),这样呢,福特基金会就说自己做了5.7亿美元的慈善捐献,而不是拿总资产数字说自己捐献了115.7亿美元;而且,他们享受减免税务的,就是那实现了捐献的部分,而不是“全额免税”、给那所有资产都做免税。这才是符合“全球习惯”的和正经八百的慈善捐献做法。

嘿嘿,拿个他们说的“全球习惯”的实际例子来比比看,明显的,胡润排行榜上的杨澜夫妇捐献是跟“全球习惯”做法截然不同的,他们的所谓慈善捐献是跟商业挂钩的虚假捐献,当然,那捐献和排行是属于商业媒体舆论炒作的、而不是属于慈善事业的。###


附件:“权益”捐献不是现金。美国税务局条款说明原文:

----Stock.  If you deliver, without any conditions, a properly endorsed stock certificate to a qualified organization or to an agent of the organization, the date of the contribution is the date of delivery. If the certificate is mailed and received through the regular mail, it is the date of mailing. If you deliver the certificate to a bank or broker acting as your agent or to the issuing corporation or its agent, for transfer into the name of the organization, the date of the contribution is the date the stock is transferred on the books of the corporation.
----Options.   If you grant an option to a qualified organization to buy real property, you have not made a charitable contribution until the organization exercises the option. The amount of the contribution is the FMV of the property on the date the option is exercised minus the exercise price.


附件:美国慈善捐献纳税报表“FORM-1040/8283”。
(这只是个人报表,公司团体另有报表。看看例子,知道个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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